这辆“小绿车”在刘阿姨家的楼道内已经摆放了差不多半个月
家住吴中区水香六村的刘阿姨发现,自家单元楼道内不知道什么时候多了一辆公共自行车。这辆“小绿车”就这么搁着好多天了,刘阿姨心想:这该不会是被谁“偷”了摆在这里的吧?
“小绿车”停在楼道半个月了
昨天,记者在刘阿姨居住的单元楼道内看到了这辆公共自行车。车没锁,车身上有“苏州相城区公共自行车”字样,车况良好,能正常使用。刘阿姨说:“有半个月了吧,不知道是谁放在这里的。我出门少,也没看到有没有人在用它,谁在用它。”刘阿姨认为,借公共自行车是要计费的,按理来说不会借了不还。这辆车在这里停了这么久,八成“来路不正”。“丢车的人该多着急啊,这一天天的,要扣多少钱啊!”
记者拨打了公共自行车服务热线反映这一情况。接线工作人员说,正常情况下,租车人是不会这么长时间不还车的。车辆有可能是在脱离看护的情况下被别人骑走。如果一直没有被归还,计费就不会停止,每天将产生20元,直至还车入桩。借用公共自行车,在还桩入位之前,市民是有保管义务的。在租用过程中车辆遗失,租车人需要赔偿,金额为300元。除此之外,对租车人的个人信誉也会有影响。公司将尽快安排调度人员至水香六村查看这辆车的情况。
私占“小绿车”或构成盗窃
近年来公共自行车网点全面铺开,公共自行车给市民带来越来越多的便利。然而,一些人占用公共自行车的情况依然存在,不仅给市民正常用车造成了影响,也是对公共利益的侵害。
2017年9月,市容市政管理局曾联合公安部门对将公共自行车据为己有的情况展开过突击检查。其中,仅在一个居民小区就找回了21辆遗失的公共自行车。
《苏州市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占用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设施。公共自行车属于公共财产。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损坏价值5000元以下的,可进行治安行政处罚;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损失金额5000元以上的,或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公共自行车为目的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占有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涉嫌刑事犯罪,可予以刑事立案。
姑苏区部分车辆
已具备“中途停车”功能
使用公共自行车过程中,租车人临时停车办事,往往会使“小绿车”处于脱离看护的状态。公共自行车被人非法占用,很多就发生在这一环节。不少市民提议,给“小绿车”装把锁,解决“中途停车”的难题。
实际上,姑苏区去年已在一批新投运的公共自行车试行安装上了“蓝牙锁”。这样,就能让公共自行车在实现无桩还车的同时,具备“中途停车”加锁的功能。租车人在出行过程中如果需要临时停车办事,车辆可启动“中途停车”,临时停放并锁住车辆,等办完事后继续使用。当然,这中途停车的时间是计入整个使用时间的,直到车辆最终归还至站点,整个借还车过程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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