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2020年第8场新闻发布会,解读《潍坊市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和《潍坊市市区公共自行车系统管理办法》。
市司法局副局长单连功,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李会明介绍了《潍坊市市区公共自行车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办法》制定背景
公共自行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事业和新兴行业,目前,市区已建成公共自行车站点1311个,投放公共自行车33550辆,办卡用户45万,累计骑行量近3亿人次,日均骑行量10万人次,系统规模和运营水平在全省乃至全国名列前茅,有效改善了市民出行条件,为缓解市区交通压力做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快速发展,其在运营模式、经营管理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迫切需要建立一套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公共自行车事业可持续发展。
结合我市近年来市区公共自行车系统的成熟做法和国内先进城市的成功经验,市城管局完成了起草工作。市司法局结合各方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潍坊市市区公共自行车系统管理办法》。
《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中共中央国务院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制定。《办法》包括总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二十八条。
◆ 确定发展原则,推动创新发展◆ 明确站点设置条件,加强规范建设◆ 确定运营管理模式,提升服务水平◆ 严格租用规定,引导文明出行。
《办法》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部分
1、明确了适用范围,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公共自行车系统的运营活动。
2、针对我市市区公共自行车系统未来发展的方向和定位,第四条明确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市场运作、便民惠民的原则。
3、对市政府关于市区公共自行车系统发展应提供的保障和支持进行了细化明确,第五条在城市规划、用地供给、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给予保障,另外在资金保障上进行了明确,即:市区公共自行车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4、为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加强联动协调,形成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第六条对相关部门的职责做了界定,明确了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区公共自行车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以及各区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做好公共自行车系统的管理工作。
5、强调了公共自行车系统未来发展应加强技术和模式创新,其中第八条对提高公共自行车系统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提出了要求。
第二章 规划建设
1、为有效开展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及运营的各项工作,第十条明确市城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市区公共自行车系统发展规划;市城管部门组织编制公共自行车系统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为保证站点设置的合理性、科学性,第十一、十二条对公共自行车站点设置的原则和要求进行了明确:要适应城市发展需要,以方便公众使用为目的,重点接驳交通枢纽、行政中心、商业中心、居住区、医院、学校、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域,同时应当配置相应的标识牌、自行车锁止装置及自助查询服务终端系统、路面指引等配套管理服务设施,统一标志标识,站点设置要保证道路畅通,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盲道,不得占压井盖等。
3、为保证公共自行车站点设置的有效性和在使用过程中避免因各类工程施工导致站点迁建后无法使用等情况,第十三条明确了城市道路、火车站、轨道交通站、长途汽车站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在新建及改扩建工程时,将公共自行车站点的新建及改建工程一并考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章 运营管理
1、为了明确市区公共自行车系统的运营管理模式,第十四条明确了运营管理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
2、为了保证系统运营的良好效果,第十五条规定主管部门应对运营服务进行监督考核,第十六条详细规定了运营服务单位在日常调度和运营服务等方面应当履行的九类重要义务;
3、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对公共自行车租用人应具备的条件、租用协议的内容以及骑行公共自行车时应遵守的准则进行了规范。
4、为避免公共自行车站点因各类施工造成损坏,规范站点迁建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共自行车站点设施。禁止破坏、盗窃公共自行车站点设施。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拆除、迁移站点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城管部门同意,拆除、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章
法律责任部分为避免各类恶意破坏和影响市区公共自行车系统正常运营活动,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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